一、案件当事人:
公诉机关,湖南省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甲,男,汉族,196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
被告人谭乙,男,汉族,197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1XX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
二、事实经过:
2005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谭甲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谭乙应家长及招生中介的要求,利用担任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监察与督查处副处长,负责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纪检监察工作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违反招生规定擅自和高校招生人员联系,帮助9名未达到录取线的考生通过高校点录;收受考生家长及招生中介的贿赂共计29.4万元。其中被告人谭甲单独受贿20.6万元,与被告人谭乙共同受贿8.8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告人谭甲行贿15.6万元。
三、法院审判结果:
2010年2月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谭甲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谭乙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追缴被告人谭甲、谭乙、张某某违法所得共计200.8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谭甲不服,后也提起上诉。委托民盟湖南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传平、石伏龙担任二审的辩护律师。之后检察机关有撤回起诉。最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民盟法律援助中心这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将谭甲从10年有期徒刑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
四、启示
1、社会意义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采取点招招生的方式,很容易助长腐败。“教育公平是最大的公平。”在招考过程中,应该全力做好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继续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加强招考队伍建设。
由于全国各地的招生腐败案的陆续发生,也给了招考主管部门巨大的压力。“2008年湖南省高招政策调整会议”上,有关部门出台了“招生计划一次投放到位、禁止点录、停招定向生”等政策。点招正式被叫停。
2、法律意义
湖南民盟法律援助中心从二审接受谭博文的委托后,就指派经验丰富的潘传平,石伏龙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深入分析案件事实,研究相关招生政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宽大处理。经过多次努力,最终由一审的十年改判为十年。民盟法律援助中心本着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最高,以法律依据为准绳,以律师专业法律服务为标准,最后取得了司法的公正处理。为创建和谐社会做了积极的努力。在本案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很好地贯彻了的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高度统一。